儿童和青少年是祖的未,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此,华人民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切。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有哪些?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有哪些限制?民法典都给予了哪些专门保护呢?
本期,我们一起走
民法典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那些事儿
|第一部分|
与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吗?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的资格。
2.胎儿虽然不是独立的人,但民法典为其保留了权利份额,赋予出生时为活体的胎儿继承遗接受赠与等权利。
3.胎儿的民事权利是单向度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而设定,不包括负担义。
4.胎儿作为继承人受领遗接受赠与,均由监护人父母代理。
未成年的你
民法典还有区别对待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2.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8岁是民法典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节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点。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哪怕是接受赠与。
|第二部分|
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
抚养收养和监护
一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们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监护权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长到成年为止。
父母离婚后
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年龄为标准划分了三个阶段
?不满两岁的,一般情况下由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两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先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岁的,有自行决定权。
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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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护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义,不得泄露。
1.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岁以上;
5.收养八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于身患重病的父母,通过遗嘱安排好孩子的监护人,有利于孩子未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监护公职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三种监护方式。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突出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
|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被侵权的相关问题
与安全保障义有关的侵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对于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为过错推定责任,除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8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为过错责任。
3.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内发生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由第三人担责为原则,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性骚扰进行了特别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不限于对肢体,还包括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2.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对其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特殊规定。
3.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原标题民法典哪些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丨民法典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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